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告

资助申报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6-09|市级|500万以上|其他方向|资助奖励

资助方式:资助奖励

组织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截止日期:已经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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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城市候机楼运营;

  2.机场码头;

  3.陆运线路;

  4.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

  二、申报条件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50班次及以上。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100班次及以上。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且在深圳机场2020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5名。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同时满足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两个条件的城市候机楼运营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

  2.“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机场码头资助。

  3.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可以申请陆运线路资助。

  4.主办深圳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深圳机场驻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宣传推介的航线应当是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的国际航线,且宣传推介会举办日与所宣传航线的首航日间隔不超过30天。

  5.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的深圳机场基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国内航线3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 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 名,资助标准为20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 名不超过150 万元,第2 名不超过120 万元,第3 名不超过90万元,第4 名不超过70 万元,第5 名不超过50 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 名,资助标准为5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 名不超过150 万元,第2 名不超过120 万元,第3 名不超过90 万元,第4 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 万元。

  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

  开通城市候机楼并持续运营,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15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10万元,满三年的资助5万元。

  2.机场码头资助标准

  开通水运线路并持续运营,每条线路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深圳机场码头30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25万元,满三年的资助20万元。

  3.陆运线路资助标准

  (1)运营距离在80公里以内(不含80公里)的线路,每年给予4万元/条的资助;

  (2)运营距离在8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每年给予6万元/条的资助。

  4.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标准

  (1)宣传推介会的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其他国际地区,给予主办方2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亚洲其他国家,给予主办方1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给予主办方5万元/场资助;

  (2)对每条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资助,同一家单位不超过3场。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标准

  (1)布展世界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30万元/场的资助;

  (2)布展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20万元/场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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