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2021年第二次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服务,按《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和《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的公告》要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将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2021年第二次申报受理工作,单项最高奖励6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01|大鹏新区|500万以上|资质认定|资助奖励

资助方式:资助奖励

组织部门: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截止日期:已经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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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
(三)《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适用对象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1)》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一)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引执行。
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档奖励:对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位后,须于下一年度按要求申报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事后奖励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以上奖励,上述奖励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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