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制定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一)对车辆的要求
1.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享受车辆购置补贴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达到行驶里程要求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车辆购置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车辆购置补贴要求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二)对车辆生产企业的要求
1.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具体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 1.2万元/辆,250≤R<300 1.7万元/辆,300≤R<400 2.25万元/辆,R≥400 2.5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 1.1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规定,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按照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按照财建〔2018〕18号文规定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
按新能源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享受对应的车辆购置补贴政策,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申请。车辆销售上牌后可以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不对车辆行驶里程作要求),待国家清算后全部拨付。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3、4);
4.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6.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五)补贴审批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继续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意见。市财政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补贴计划,并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3.对于非试点区(新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送市财政委备案。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三)补贴申请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对应年度的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到达补贴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4.消防、防雷、供电等相关业务办理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送市财政委备案。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一)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要求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后及时将电池生产、车辆生产、车辆销售、车电匹配等信息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二是在深圳指定不少于5家维保网点负责维修、更换和回收动力蓄电池,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网点信息。三是维保网点按“换一收一”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在动力蓄电池移交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整车识别码和动力蓄电池编码重新匹配信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二)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做好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的协调衔接工作,并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6号)做好综合利用企业备案工作。市经贸信息委加强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并督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报废凭证的新能源汽车方予以报废。市人居环境委、公安交警局、市场监管委等部门依职责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各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
(三)补贴标准
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当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已按要求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企业,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四)补贴申请
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蓄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送市财政委备案。
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2。
四、补贴资金审批和拨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2018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配置安排,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一)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补贴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拨款情况向市财政委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等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管理、项目储备、绩效管理等事项依照深府规〔2018〕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2018年度以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拨付等事项依照上述程序办理;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申请等事项按照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审批和拨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
在我市机构改革前,暂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分别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补贴、取消该车型补贴等措施。
(二)拓宽监督渠道
由市发展改革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事项,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咨询投诉电话专线、深圳政府在线“我要投诉”专栏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咨询投诉”专栏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投诉。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
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本政策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