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规范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扶持计划、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等环节。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经营情况良好。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项目的,还应具备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
扶持方向和标准
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基于科技创新、传统业态与新业态融合、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而形成的新型产业业态,对经认定的年度优秀新型文化业态企业进行奖励。
(一)资助条件
1.企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二)资助标准: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70万元。
3.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在1000-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三)评审方式:经材料审核、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每年认定不超过30家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项目申报和审核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产业规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申请人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及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内容以项。
(二)申请人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指定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对已经通过相关程序核定或认定的事项,无须进一步核查,直接以核定(认定)文件和项目初审结果为依据,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对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说明未通过原因。
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扶持计划类别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
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项目,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及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项目单位应于资金拨付一年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受资助项目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监督管理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专家资格,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其列入失信提示名单,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应根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企业多次出现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 则
本规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文化创意项目贷款贴息和保险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单项资金计划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期间,深圳市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点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