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0年在深实现稳定发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速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含1亿元,增速含20%,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新增营业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