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工业节能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扶持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深圳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扶持计划。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程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包括直接资助、奖励两种形式: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二)奖励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各项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查(含复核,下同)等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节能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组织专项审计,审核贷款合同,对项目总投资、贷款利息等进行核算;
(三)对项目的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四)承接开展项目初审、绩效评估、项目后评价以及开展项目事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受委托对国家、省、市各项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有关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等工作。
(六)其他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下同),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效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直接资助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扶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应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的拟奖励名单目录(政策发布之前取得的各类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须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程序组织复核后方可申报)。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申报直接资助项目的,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报指南规定的专项基本条件。
第八条 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一)扶持方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围绕电机、变压器、数据中心等实施的能效改造提升项目、智慧(综合)能源管理项目、环保领域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产品项目、节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复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其他以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碳)为目的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至少包括最后组装环节,下同),项目实施地址和生产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不要求有生产制造环节,但要求相关数据中心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产业绿色升级项目。
(三)扶持标准:事后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根据项目性质,酌定采用专家评审(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绿色化水平等)、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程序。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一)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二)智能光伏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示范企业智能光伏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示范项目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三)规范公告示范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名单。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四)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是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单位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能效之星”等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申报单位产品列入国家、省、市“能效之星”产品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和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是工业企业,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能效之星”产品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和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的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该产品尚在正常生产和销售。
3.扶持标准:奖励,单个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六)绿色工厂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该工厂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且尚在正常生产。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七)绿色产品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产品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产品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该产品尚在正常生产和销售。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八)绿色工业园区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九)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单位含生产制造环节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十)绿色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十一)绿色数据中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数据中心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十二)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称号且该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三)自愿性清洁生产及“粤港清洁生产伙伴”
1.扶持方向:支持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且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具有生产制造环节且该环节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第十条 涉及核定投资额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规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方式为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
第十五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的项目,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审核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有权撤销资助项目终止资金拨付:
  • 受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
(二)发现受资助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
(三)其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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